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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场新人必知:《劳动法》对试用期长短的规定

金融人才网 发布时间: 2015/9/1 15:36:18

这 些知识签合同时可用上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,它具有法律效力,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。应届生要注意:不得持有多 份三方协议,如果签了多份,以份协议为准。另外,毕业生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、住房补贴、解决户口、保险等写入备注栏。毕业生报到后,用人单位会与 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,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限、服务期限、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等,合同签订之后,双方即正式确定劳动关系。特别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几点:

试用期时限

国家机关、高校、医药研究所、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,时间为一年;试用期采用于企业、公司(包括外企、合资、私企)、医院,为15日-6个月。见习期可以延长,试用期不行。见习期具有一定强制力,试用期是双方约定。

试用期辞职

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提前通知。

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,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。因此,这种约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,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。

试用期辞退

《劳动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条件是,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。毕业生应当清楚,此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,而自己无需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。

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

有些用人单位会在个试用期过后,与毕业生约定第二个试用期,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。如果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,那么,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,则不合法;不超过,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。

这些陷阱你注意别掉进去

陷阱一:各种收费

毕业生应聘时,如果遇到收取报名费、面试费、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,尤其要保持警惕,因为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,借着招聘会骗钱。

规避办法: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。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等,都属非法。毕业生要坚持拒交,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。

陷阱二:单位以招聘储备干部的名义,招聘大批的基层员工。

实际上,单位根本不需要如此多的干部。检察官介绍,这种情况是新出现的,目前很难界定是不是欺骗,因为弹性太大,许多大企业也用此办法。但问题是,尽管你表现很,用人单位届时会以没有岗位等理由,让你仍留在生产一线。

规避办法: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,要提前明确升格为干部的时间界限、考核标准。

陷阱三:作品遭剽窃

企业以选人为名,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、翻译文章,或让共同翻译一份资料,或完成一个软件程序设计,或经过调研后做出一个产品的销售方案等,但不管做出的成果如何,都会以未达到企业需求而不予录用。

实际上,应聘人员已免费为该公司完成了一件工作。这类骗术很难让人辨别出来,一般只有小企业会这样做。

规避办法:毕业生在做企业要求的东西之前,要签订协议,双方约定好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,保护好自己的权益。如果未经你同意,用了你的方案,就是侵权行为。

陷阱四:高薪换保险

一些单位以高工资为诱饵,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,通常会称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,里面本身就包括社会保险。实质上这是剥夺求职者的权利。

规避办法:遇到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,千万不可答应。用工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来就是违法行为。必要时,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投诉。

典型案例

就业兼职再别上这样的当

基本案情:2012年5月,某机床厂装配人员贾某,得知王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,便虚构同学在重庆市人事局任副局长,熟人在海关当关长,向王某表示可以将他的女儿招进海关当公务员。随后,他以办理审批手续、打点人事关系、给人事局局长、海关关长、海关总署管理人事的负责人送好处费等名义,先后五次共骗取王某58500元,用于打牌及日常生活开支。

诈骗手段:虚构关系,以找工作为名义,骗取钱财。

受害人:急于给子女找工作的家长

基 本案情:2012年7月30日13时许,无业人员陈某在重庆市理工大学巴南校区张贴兼职招聘信息,大学生涂某找上门来。陈某要求涂某带上笔记本电脑,去位 于巴南区红光大道62号一栋3-8的租处上班。8月2日8时许,涂某带上联想B460黑色笔记本电脑来到陈某租处,陈某要求涂某先出去买菜,随后趁机将笔 记本电脑占为己有。经鉴定,被盗电脑价值2652元。

诈骗手段:白纸上写招聘在校大学生数名兼职,留了个电话,引诱被害人上钩。

被害人:兼职大学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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